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115年度暑期學生實習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
校園訊息
來函轉知
發佈日期:115/01/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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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逕洽受理實習機關窗口聯繫暑期學生實習事宜,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實習申請表予申請機關單位窗口,完成申請程序。
二、相關內容如附。
三、學生實習費,請依據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準」第1點第 4項規定,學生實習期間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實習機關。但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